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21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泰路桥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吉林中泰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1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8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95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主动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450元已由被申请人交付。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1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忠奎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法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