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2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75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