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4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242137-X,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溪一路(自编3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海,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邹润群,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依据(2017)粤0704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执行人谢海、***协商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依法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704执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