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69号
原告: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溪一路(自编3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华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南海意库)2号楼30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338.26元,撤诉减半收取266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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