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吉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珲春市吉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执3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吉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吉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黑0603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