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车库商服办公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珲春市吉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iv>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大庆龙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永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关广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珲春市吉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建筑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大庆龙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终2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诉讼中,因审计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账目被封存,城投公司无法举示相应证据。封存期满后,城投公司梳理账目,发现已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近7亿元,超出双方合同约定4.07亿元工程款。因此,原审认定城投公司尚欠2.49亿元工程款,判决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7月16日,建安公司承包了城投公司开发的龙凤小镇二期(二标段)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龙凤小镇二期D-06、D-07、D-08、D-09、D-10、D-11、D-12、D-13、D-15、D-16、D-17、D-18、D-19,学校小学部、中学部、风雨操场、办公楼,D区地下车库以上单体工程的土建、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电气及消防工程等,合同价款407,405,437.7元。2011年8月15日,建安公司二队将其承担的D-06、D-07二栋住宅楼施工工程转包(大清包)给吉盛建筑公司,吉盛建筑公司如期完成承包的D-06、D-07全部工程任务。经建安公司确认该工程人工费造价为400万元整,建安公司分别通过建安公司二队和大庆龙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拨付给吉盛建筑公司共计374.5万元,尚欠25.5万元人工费未给付吉盛建筑公司。一审庭审中建安公司举示其与城投公司结算票据118张,证明其收到城投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49亿元,欠付1.58亿。城投公司辩称案涉D-06、D-07工程款其已经全额支付建安公司,实际超付5亿多元,城投公司举示大庆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予以证明,而该审计报告中论述“城投公司没有健全工程付款管理制度,也未建立现场、监理、预算、财务等部门间工程付款信息传递和审批流程,工程付款缺少制度约束和程序控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审计发现绝大多数的工程付款只有申请拨款人、财务负责人和公司领导3人签字,没有现场管理、监理、预算等人员的签字确认,也不通过施工总包单位,财务部门在不掌握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下,向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支付工程款或材料款,部分支付的工程款没有取得施工总包单位出具的收据或发票,甚至没有取得直接收款人出具的有效收据…截止目前,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的问题不能最终确定”。建安公司庭审质证意见为城投公司不能证明案涉工程款全部支付。通过城投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内容足以说明城投公司管理案涉工程款项账目混乱,审计部门亦不能确定城投公司与建安公司之间实际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且一审诉讼中城投公司补充答辩意见关于其与建安公司就龙凤小镇二期项目工程至诉讼时未就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其是否存在欠付建安公司工程款无法查清的部分论述。再审审查期间,城投公司举示其支付建安公司工程款凭证,并附补充意见称其与建安公司财务混乱的情况由来已久,双方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多少工程款已经争议了多年,即使是政府审计部门都没有能力查清。本案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又均未申请司法鉴定,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城投公司与建安公司就案涉工程应付、已付、欠付的工程款具体情况,城投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全额支付案涉工程款给建安公司。对此,城投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原审判决建安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城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也无不当。综上所述,城投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乃峰
审判员 王晓兵
审判员 王洪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隋江
书记员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