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1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37岁,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驻址白山市浑*区。
被执行人费新有,已死亡
申请执行人**泽诉被执行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费新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执字第113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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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孙增年
代理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侯森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