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5民初145号
原告:***,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华,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丁金有,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冯绪光,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崔洪敏,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张瑞海,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张艳,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宇,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季福君,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费彩香,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费北景,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张连国,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张雷,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赵聚东,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刘长武,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吴跃海,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朱本荣,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孔范慧,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张华,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李军,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尤秋生,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徐玉娥,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丁贵福,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刘喜武,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长文,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崔有生,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王国富,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费彬,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刘希华,女,1968年1l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汪玉霞,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迟德彬,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史孝君,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宋建华,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刘立新,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王常波,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孙景玉,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王世春,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黄炳新,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高希琴,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刘双林,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王世成,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于学强,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金明亮,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刘希军,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赵成发,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张学礼,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孙文燕,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王**,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刘希奎,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包喜新,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迟宝珍,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夏明权,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王军,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周德才,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王桂红,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赵广军,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周李军,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崔英,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程魁东,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孙长新,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张芝富,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李勤勤,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李春元,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钮冬元,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程家安,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李四兵,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曹运庆,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陶祥盛,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郭安红,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刘金苟,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
***、丁金有等70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卫国,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粮丰路。
法定代表人:董爱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岩,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与被告***、丁金有、冯绪光、崔洪敏、张瑞海、张艳、白宇、季福君、费彩香、费北景、张连国、张雷、赵聚东、刘长武、吴跃海、朱本荣、孔范慧、张华、李军、尤秋生、徐玉娥、丁贵福、刘喜武、刘长文、崔有生、王国富、费彬、刘希华、汪玉霞、迟德彬、史孝君、宋建华、刘立新、王常波、孙景玉、王世春、黄炳新、高希琴、刘双林、王世成、于学强、金明亮、刘希军、赵成发、张学礼、孙文燕、王**、刘希奎、包喜新、迟宝珍、夏明权、王军、周德才、***、王桂红、赵广军、周立军、崔英、程魁东、孙长新、张芝富、李勤勤、李春元、钮冬元、程家安、李四兵、曹运庆、陶祥盛、郭安红、刘金苟,第三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魁
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
人民陪审员 张国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