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2执恢54号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焕、赵大勇、吉林市恒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的(2018)吉0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焕、赵大勇、吉林市恒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苏焕、赵大勇、吉林市恒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裁决书内容履行以下义务:一、赵承返还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二、赵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与上款一并给付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苏焕、赵大勇、吉林市恒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人民币4,000,000.00元为限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0.00元,由赵承承担。本院在执行中和解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苏焕、赵大勇、吉林市恒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