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00133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7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晨,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