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1执8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9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称双方和解并且履行,***已经将执行费650元交款我院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8)吉019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9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