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轻工业机械厂。
负责人:***,职务:厂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轻工业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执行费用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轻工业机械厂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691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