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

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烟台明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民初3328号
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66852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新民,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明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莞街3号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502494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明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单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