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飞马精密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2***1号
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66852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44年5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飞马精密量具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433087H。
法定代表人:栾红,总经理。
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飞马精密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新科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