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779号
原告: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8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刚,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58元,减半收取计18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晨
人民陪审员  周志华
人民陪审员  史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