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烟台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东海岸书香府第5#商住楼2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姜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880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