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342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镇西镇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2001885A。
法定代表人:何孟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浙江省新昌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青松,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浙江省新昌县人,住新昌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73.00元,减半收取1788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晓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煜寒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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