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3民初448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衢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西镇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