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6963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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