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6963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