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426号
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商会大厦**A280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现正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退赔申请人(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经济损失12841元,承担执行费228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