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2463号
原告: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662457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A**A280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1738345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坤,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张街村村民委员会院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766274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原告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