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民初921-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08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坤,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首,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计收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