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民初92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08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1738345X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坤,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首,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