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众合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众合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2964号
原告青岛众合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67号4030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蓝玉四街九号1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众合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众合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众合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速达软件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青岛众合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