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325号
原告镇江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镇江新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2298.5元,由原告镇江新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正宇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