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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号 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6元,减半收取计6,448元,由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