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号
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6元,减半收取计6,448元,由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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