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镇赉县三江水泥制品厂对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1财保8号
申请人:镇赉县三江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8262168525。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万海,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231094727。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称,2018年5月9日,申请人与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型号为150毫米的实心生态板块23000平方米,单价90元,总价款为2070000元;采购型号为100毫米的实心生态板块2200平方米,单价64元,总价款为1408000元;采购型号为100毫米的空心生态板块7900平方米,单价59元,总价款为466100元。以上货物共计价款394410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了价值3778503.55元的材料,被申请人陆续给付货款2054205元,尚欠货款1724078.35元未付,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货款并委托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向其发出催收货款律师函,要求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货款,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不受侵犯,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78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保单对上述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不当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支行×××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78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能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