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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水利局、梅河口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708号

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东公路1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孙万海,总经理。

被告:梅河口市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银河大街2061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胜,局长。

被告:梅河口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吉林省地梅河口市银河大街2061号。

负责人:朱悦新,主任。

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水利局、梅河口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鑫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