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水利局、梅河口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199号
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东公路1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孙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梅河口市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银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沈毅,局长。
被告:梅河口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住所地同上div>
负责人:朱悦新。
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水利局、梅河口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现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0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亚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