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82执保368号
申保全请人:大***水泥预制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新立城水库。
法定代表人:孙万海,经理。
申请保全人大***水泥预制加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大***水泥预制加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冻结的财产数额500,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大***水泥预制加工有限公司请求对被保全人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保全人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支行的账户600642561中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景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奚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