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3执2694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68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粤0303民初6861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02.0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3民初686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颖红
书记员 钟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