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41683号
原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 宏
书记员 刘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