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11401号
原告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鹏森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英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英龙公司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亦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鹏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吴晓玲,英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六标、祝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庭审陈述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有关案涉项目办理许可手续、英龙公司施工企业资质的事实 2012年5月17日,案涉位于深圳市光明区的A608-××0号宗地海纳中心项目,取得深规土建许字GM-2012-××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为鹏森公司,子项名称为3号厂房1栋,12层,计容积率建筑面积48067.28平方米、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530.43平方米,备注“本项目为两期进行建设,本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第二期建设项目,核准建筑物1栋,3号厂房(12层),总建筑面积53597.71平方米”。 2014年9月15日,案涉项目取得编号44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鹏森公司,工程名称为海纳中心(二期)总承包工程,建设规模为53597.71平方米,合同价格9900万元,施工单位为英龙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开工日期2013年9月1日,合同竣工日期2015年8月31日,备注工程范围为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室外环境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 英龙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二、有关案涉项目合同签订的事实 2013年6月26日,鹏森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就案涉海纳中心(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对外招标。《招标文件》载明:1、工程范围为基础开挖、地下室土方回填,主体结构,钢结构预埋件,砌体,屋面,建筑装饰(不含二次装修),所有专业分包涉及的预留孔洞及套管、线管、水管、底盒、铁件预埋、接地镀锌件预埋、设备基础等工程;不包含由发包人直接专业分包的基坑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白蚁防治工程、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栏杆工程、入户门、防火门、防火卷帘工程、污水环保处理工程等工程项目。2、质量标准为合格。3、工期为450日历天。4、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工程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分期无息并扣除相关违约罚款(如有)后退回承包人,分期按工程款支付节点(6次)每次退回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剩余履约保证金。 2013年8月8日,鹏森公司(发包人)向英龙公司(承包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告知英龙公司中标海纳中心(二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标价为9460万元,并要求英龙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 2013年8月9日,鹏森公司与英龙公司签订一份用以办理备案手续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简称备案合同)。(一)协议书约定:1、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电梯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等房建工程。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3、合同价款9900万元。4、质量标准为合格。5、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通用条款第2.1条规定一致:(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经确认的预算书或工程报价单;(4)合同补充条款;(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和技术规格书;(9)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二)通用条款约定:1、第13.6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的,工期压缩超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所得本工程标准工期30%的,应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推荐系数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并扣除本合同价款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用。2、第23.1条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第23.4条期中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到期应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累计期中支付价款达到合同价款和按本合向约定确认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三)专用条款约定:1、第13.4条,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工期及经批准的延长工期完成本工程或13.1款约定的单项工程,每延期一天赔偿5万元,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2、第20.2条,本工程投标单价为包干价格,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费除模板及外墙脚手架可调工程量外,其余为包干价;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调整方法,套用深圳市现行定额,取费执行深建价[2013]8号文件中推荐费率确定价格下浮15%为最终单价。3、第23条,工程款支付仅约定了期中支付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双方确认上述备案合同未实际履行,有关合同约定造价9900万元的预算书由鹏森公司制作。 2013年9月2日,鹏森公司(发包人)与英龙公司(承包人)另行签订《海纳中心(二期)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简称补充合同)。双方确认实际履行该补充合同,均主张按此合同结算工程造价。补充合同主要约定如下: (一)第一部分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1、鹏森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光明新区,宗地号A608-××0海纳中心(二期)项目工程发包给英龙公司,总建筑面积53597.71平方米,地下一层车库,地上共1栋,3号楼12层,建筑高度约98米。2、承包范围见施工图纸、工程实物量清单及合同条款、设计修改图,除发包人直接分包及其他单位已完成工程内容以外的全部工程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3、合同工期为45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合同价款9460万元。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施工补充合同;中标通知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经双方确认的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 (二)合同前附件一约定:1、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承包范围为基础开挖、地下室土方回填、主体结构工程、钢结构预埋件工程、砌体工程、屋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涉及预留孔洞及套管线管工程、系统联合调试配合等土建部分工程,给排水专业工程,电气专业工程。2、第一条第(五)项,下列分项工程不属于总承包范围,由发包人直接专业分包:基坑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白蚁防治工程、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栏杆工程、入户门、防火门、防火卷帘工程、污水环保处理等土建专业工程,室外工程,二次装饰工程,电梯、网络等安装专业工程等发包人认为需要对外发包的其他工程。3、第二条第(二)项,总承包单位与土方工程、边坡、基坑支护工程专业承包单位的边界划定为,土方基坑支护单位完成土方大开挖至指定标高、负责土方开挖使用期间的场地维护、完成边坡支护的设计及施工、负责边坡使用期间的维护及基坑施工期间的降排水;总承包单位负责大开挖后各承台、底板、基础梁、井、坑及不同标高面的开挖,并负责基坑土方回填工程的取土及回填夯实。 (三)合同前附件三《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规定》约定: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措施费(专用条款约定除外)、规费等按中标合价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不计银行利率;发包人在工程质量验收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但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五)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第10.1条,合同总工期450日历天。节点工期分别为:地下室结构底板完成验收50个日历天,地下室结构顶板完成验收45个日历天,3号楼主体完成四层楼面结构50个日历天,3号楼主体完成八层楼面结构50个日历天,3号楼主体结构封顶50个日历天,全部砌体、抹灰、主电缆穿线完成60个日历天,全部楼地面、外立面及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成65个日历天,工程初验60个日历天,竣工验收20个日历天。第10.2条,工期未按时开工,每延迟一天,罚款20000元;节点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30000元,且承包人应从工程款中提取10000元/天作为支付后一节点工期的赶工费,赶工费直接发放至现场作业人员。竣工日期每延误一天,应赔偿发包人50000元/天,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5%(因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且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2、第11条,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按工程分项节点,依据实际完成进度进行支付:地下室结构底板完成应付至工程造价的80%,地下室结构顶板完成应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80%,3号楼完成至四层楼面结构应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80%,3号楼完成至八层楼面结构应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80%,3号楼主体结构封顶应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80%,全部砌体、抹灰、主电缆穿线完成应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80%,全部楼地面、外立面及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成应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90%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双方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后3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不计息),保修金的返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3、第12.1条,对承包人不平衡报价项目,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报价异常高项目单价调整的权利(不包含报价低项目,报价低项目视为承包人已考虑在整个项目的投标中,由此产生的低报价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谓投标报价异常高项目单价,是指投标单价相对于超过按合同专用条款12.2条方法计算出来的项目综合单价30%(包括30%)以上,发包人有权对该项投标单价的调整。单价确认的方法:按专用条款第12.2条方法计算。第12.2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或需重新确定价格的变更价款确定方法:依据《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材料价格按照变更时或施工期深圳市《深圳市建筑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根据深圳市深建价[2010]53号文件中推荐费率确定单价后下浮比例15%确定最终单价。但特殊措施费(包括人员、机械进出场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一般措施其它项目费、规费等在原报价中已包干使用新增及设计变更、签证部分将不再重复计算。4、第13.4条,措施项目费其中按实结算的项目有:钢筋砼模板及支架费,外脚手架费用。其他措施项目、规费属总价包干形式,结算时不因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他因素而调整。5、第16条,承包人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其费用包括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包干使用;承包人应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任何因施工引起的人员伤亡责任由施工不当等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受到损害或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为了加强在建工地管理力度,按深建质安[2011157号文件要求,与中国电信签订全球眼视频监控业务租用协议,对本项目现场施工期间进行视频监控,施工期间视频监控租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6、第25.11条,承包人承诺按附件“海纳中心(二期)工程创优实施细则”施工,并经发包人及监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鹏森集团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评定为优良工程,则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奖励金为结算价的2%;若未按合同要求达到优良工程质量标准,则发包人除不给予奖励外,还有权对承包人处以结算价1%的违约金罚款。7、第28条,在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45天内,承包人应按合同管理规定《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编报工程竣工结算。若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结算,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发催报书面通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不报送结算的,发包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工程款办理结算。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造价工程师核实工作,结算资料按有关发包人要求提供齐全,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资料的手续不合规定,导致结算迟延和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三、有关案涉项目合同履行的事实 2014年6月27日,鹏森公司向英龙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载明海纳中心(二期)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合同工期450日历天。 2014年6月28日,英龙公司向监理单位深圳市赛格监理有限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主张英龙公司仅负责承台、地梁、底板以上工程施工,不负责桩基础工程,因桩基础工程尚未施工完成,英龙公司无法接受鹏森公司发出的开工令。 2014年8月17日,英龙公司向案涉工程监理单位深圳市赛格监理有限公司发送《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提出因案外人分包施工的桩基础工程未完成施工,申请工期延期。2014年8月26日,监理单位出具审定意见:“1、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27日虽完成了形象进度,但仍为穿插施工,建议按其持续时的66%计算有效时间为20天,并计入合同工期;2、待桩基工程全部(或局部)检测合格并中间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期(扣除前述20天)。”2014年8月30日,鹏森公司盖章确认“同意按20天有效工期计算,其余工期顺延处理”。 2014年11月1日,鹏森公司向英龙公司发送《工程业务联系单》,主张海纳中心(二期)地下室3-14轴以东的桩身存在水平裂缝需注浆处理已全部完成,所有桩基补芯同步完成,现场已基本具备大面积施工条件,要求英龙公司立即组织施工,即日起计算有效工期。同日,英龙公司向鹏森公司、监理单位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工作联系单》,载明海纳中心(二期)地下室3-14轴×3-B轴目前仍在进行桩基础缺陷处理、3-2轴×3-E轴准备进行桩芯混凝土抽芯、20条桩身未完成桩芯裂缝补强处理,桩基础缺陷处理尚未完成且未进行桩基验收,无法按正常施工程序施工,但可根据现场实际,见缝插针进行砖胎模及混凝土垫层的局部施工,工期应按桩基础工程检测合格并中间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4年11月4日,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英龙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主张截至11月3日桩芯裂缝补强已完成18条,尚有11条正在处理,不影响英龙公司进行砖模砌筑和底板垫层施工,桩基础工程全部验收前,英龙公司进行砖模砌筑垫层和防水施工各工序都不影响施工单位直线工期;英龙公司应以11月1日作为开工日期,但由于前期胎膜破坏,清理淤泥所占工期应以现场实际发生时间,经三方确认为准,如在工期关键线路上顺延总工期,反之工期不顺延。 2015年1月12日,鹏森公司向英龙公司发送《工程业务联系单》,主要内容如下:从2014年6月27日开工以来,由于桩基础检测的影响,英龙公司对地下室承台砖模及底板垫层施工工期有20天;由桩基检测完成,从11月1日开工至今,地下室底板及顶结构已施工93天(含11月1日前20天工期),只完成12轴至19轴的顶板结构施工,工期节点已滞后。 2015年1月19日,案外人分包施工的海纳中心(二期)桩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5年6月2日,鹏森公司向英龙公司发送《工程业务联系单》,提出自二层至十二层局部取消砌砖,改为幕墙施工。 2015年12月18日,案涉项目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6年9月2日,案涉项目案外人施工的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6年10月10日,海纳中心(二期)项目《监理周例会会议纪要》(编号120)显示上周幕墙“玻璃补片完成50%”,该周工作重点包括幕墙“玻璃补片”。 2016年11月4日,海纳中心(二期)总承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开工日期为2013年9月1日,建筑面积53597.71平方米,工程造价9460万元。 2016年12月14日,案涉项目办理验收备案。 2018年6月25日,鹏森公司向英龙公司发送《关于贵司应尽快完成工程结算的函》,要求尽快完成结算。 鹏森公司向英龙公司支付工程款如下:2015年2月5日支付3676167.94元,2015年2月9日支付4060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支付10132768.57元,2015年7月21日支付12726334.33元,2015年8月14日支付1500000元,2015年10月29日支付20000000元,2015年11月2日支付1116006.04元(含退回履约保证金300000元),2016年1月25日支付7751266.21元(含退回履约保证金300000元),2016年7月20日支付10845714.3元,2016年12月27日支付10000000元,2017年1月4日支付251356.91元、636785.7元、1111857.39元。上述款项中扣减退还英龙公司的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后,实际支付工程款83208257.39元。另外,鹏森公司向有关单位缴纳了案涉项目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水费172300.55元、污水处理费55310.37元、垃圾处理费12498.38元、电费866702.14元、全球眼监控费用64619.36元,合计1171430.8元。 另查明,英龙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2015年2月10日分两次向鹏森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合计2000000元。鹏森公司除在支付前述两笔工程款时一并退回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其余1400000元保证金均已退回英龙公司。 又查明,鹏森公司将海纳中心(二期)项目的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楼梯栏杆、护窗栏杆制安工程、铝合金门窗、幕墙、玻璃雨棚栏板工程、室外园林及给排水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外立面泛光照明工程另行分包案外人施工。 四、有关评估鉴定结论 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摇珠选定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工期延误时间、原因及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了评估、鉴定结论。 (一)有关工期延误时间、延误原因的鉴定结论 案涉工程从桩承台起至结构、装饰、安装完成,层高、层数均远超定额的编制基础,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2006)》,计算案涉工程标准工期应为819天。因现有资料无法准确计算幕墙增加的工期,上述工期未考虑幕墙重大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必须增加的工期天数;土方大开挖不属于英龙公司施工范围,但回填土和外运、承台土方的开挖等在英龙公司施工范围内,工期定额未单独对土方大开挖编制工期,故上述核定工期亦未考虑英龙公司未实施土方大开挖需扣减的工期。上述计算的标准工期,与政府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工期730天相比,压缩标准工期在工期标准允许的工期水平调整幅度内;与补偿合同约定工期450天相比,压缩工期远远超过15%的调整幅度。 深建价[2013]8号文,计划工期压缩超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标准工期30%的,其周转材料的摊销次数减少、人工加班费用增加,需计算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补充合同对此费用未有相应费用说明和补偿,备案合同在通用条款第13.6条则有计算约定。 对于开工日期问题,案涉工程系从桩承台开始施工,一般桩基础验收合格后方进行下一步工序,桩基验收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鹏森公司认可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日,英龙公司认可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均在桩基验收之前,开工日期在桩基验收之前可能导致因桩基验收不合格,英龙公司提前开工的施工内容需返工的潜在风险。 按照政府备案的施工合同,鹏森公司认可的实际施工工期735天比合同工期730天超了5天,英龙公司认可的实际施工工期675天比合同工期730天提前了55天。此计算未考虑幕墙变更增加的工期、土方大开挖需扣减工期。 按照补充合同,鹏森公司认可的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450天超了285天,英龙公司认可的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450天超了225天。此计算未考虑幕墙变更增加的工期、土方大开挖需扣减工期。 (二)有关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1、无争议部分造价:77869218.36元。 序号 单位工程 工程造价(元) 一 土建工程 65079511.82 1 地下室土建工程 12734016.38 2 3栋土建工程 52345495.44 二 安装工程 6646255.76 1 地下室电气工程 2635750.87 2 地下室给排水工程 406503.51 3 地下室弱电预埋工程 106668.85 4 地下室消防水预埋工程 1417.17 5 3栋电气工程 2554776.26 6 3栋给排水工程 636886.64 7 3栋弱电预埋工程 301903.63 8 3栋消防水预埋工程 2348.83 三 措施费(不含钢筋砼模板及支架、外脚手架费) 5365107.38 四 签证单 41962.78 1 编号YL-035、YL-033 17273.49 2 编号YL-026 16632.64 3 编号YL-135 2861.95 4 排水立管按甲方要求修改安装位置 5194.7 五 总承包服务费 736380.62 合计 77869218.36 2、有争议部分的造价 (1)脚手架费用: 序号 计费条件 工期 脚手架费(元) 方案一 按鹏森公司主张开工日计 2014.11.1-2016.11.4 (735天) 4948906.4 方案二 按英龙公司主张开工日计 2014.12.31-2016.11.4 (675天) 4939082.77 方案三 按政府备案合同工期计 730天 4829451.99 方案四 按补充合同工期计 450天 3122707.26 方案五 按标准工期计 819天 5170272.15 (2)英龙公司提供的隐蔽资料因鹏森公司未办理签字手续作为争议的签证造价为149514.56元。 一是编号003-地下室桩基础补桩及钻芯取样造成增加工程量:旋挖桩基进退场道路挖运土方、地梁承台回填破坏重新挖运土方砌砖抹灰、旋挖产出泥浆清理、钻芯混凝土块清理等。工程联系单由鹏森公司发出、有鹏森公司盖章,但对应签证单未经鹏森公司签字确认。评估造价129501.55元。 二是编号005-应编号YL-022工程联系函进行施工,工程联系单由鹏森公司发出、有鹏森公司盖章,但签证单未经鹏森公司签字确认。评估造价3514.16元。 三是编号009-地下室新开墙洞、地上1-8楼板洞移位,工程联系单由鹏森公司发出、有鹏森公司盖章,但签证单未经鹏森公司签字确认。评估造价16498.85元。 (3)依据补充合同,对投标报价异常高项目单价的调整造价为-117253.06元。 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对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刚性阻燃管等的单价,依据专用条款第12.2条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4)材料调差: 方案一 按鹏森公司主张开工日计 -3139464.88 1.1 土建材料调差 -2482565.37 1.2 安装电缆材料调差 -656899.51 方案二 按英龙公司主张开工日计 -3454846.29 2.1 土建材料调差 -2797946.78 2.2 安装电缆材料调差 -656899.51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意见,本案应处理以下事项:一是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二是工期如何认定,三是工程造价如何认定,四是工期迟延的责任认定。 一、有关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认定 结合本案,案涉工程项目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公开招投标项目,而鹏森公司经过公开招标,于2013年8月8日向英龙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评定英龙公司为海纳中心(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工程范围剔除了桩基等单项工程,中标价为9460万元,工期450个日历天。中标后,鹏森公司与英龙公司分别于同年8月9日、9月2日签订备案合同、补充合同,前后两份合同在工程范围、工程期限、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上存在明显差别,其中补充合同在工程范围、工期、工程造价等方面与招标文件基本一致,可见备案合同系鹏森公司与英龙公司为进行工程备案而签订的合同。鉴于备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与《中标通知书》载明价款不一致,工程范围、工程期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该备案合同有别于法律规定的“中标合同”,不能用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鹏森公司、英龙公司对于依据补充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并无争议,本院认定本案应以补充合同作为造价结算的主要依据。 二、有关工期的认定 一是工程期限的认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0条规定,“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结合本案,鉴于备案合同约定造价与《中标通知书》约定的中标价不一致,工程范围等与招标文件亦有不同,备案合同不应作为本案工期认定的依据。依据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工期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2006)》核算案涉工程标准工期为819天,上述标准工期因鉴定资料不足未能计算幕墙工程变更增加工期、英龙公司未实施大开挖工程核减工期,鉴于未能准确核算的责任在于双方,且未能核算的工期有增有减,故本院对819天的标准工期予以认定。本案补充合同约定工期为450天,相较于标准工期,压缩工期高达45%,应当认定为不合理压缩工期,补充合同的工期约定无效,该约定不能作为本案核算工期的依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定额工期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同时考虑必要的行政审批时间,科学确定招标工期。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不宜低于定额工期的80%,低于定额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以投标人压缩工期作为优先中标条件。”参照上述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关“工期不宜低于定额工期80%”的规定,斟酌考虑英龙公司接受招标工期,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院酌情认定以655天(819天×80%)作为核算本案工期的依据。 二是开工日期的认定。 鹏森公司与英龙公司对开工日期存在争议,鹏森公司主张开工日为2014年11月1日,英龙公司则主张开工日为2014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从本案证据看,鹏森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向英龙公司发送《工程业务联系单》,提出即日起计算有效工期。英龙公司复函提出异议,认为桩基础缺陷处理尚未完成且未进行桩基验收,无法按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期应按桩基础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监理单位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显示,截至11月3日桩芯裂缝补强完成18条,尚有11条在处理,砖基础工程全部验收前英龙公司进行砖模砌筑垫层和防水施工各工序都不影响施工单位直线工期,前期胎膜破坏、清理淤泥所占工期应以现场实际发生时间为准,如在工期关键线路上顺延总工期,反之工期不顺延。本院认为,按照通常的施工工序,英龙公司负责承台以上的工程施工,为避免提前开工的施工内容存在返工的潜在风险,应当在桩基验收后开工。鉴于双方于2014年8月曾确认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27日期间的穿插施工计算有效工期20天,故本院采纳英龙公司主张并认定本案工期自2014年12月31日计算。 截至工程竣工日2016年11月4日,英龙公司实际施工工期为675天。英龙公司存在工期延误情形,势必给鹏森公司造成损失,鉴于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斟酌建筑行业为微利行业的特点,本院予以酌情认定按每天2万元计算,英龙公司延期20天应赔付40万元。 三、有关工程造价的认定 一是工程总造价的认定。 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合法、客观、科学,本院予以认定。 1、无争议项工程造价77869218.36元,本院予以认定。 2、有争议项工程造价 (1)脚手架费用:按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1月4日计算工期675天,造价为4939082.77元。 (2)编号003、005、009签证单造价:签证单系增加工程的结算凭据。上述签证单对应的工程联系单虽由鹏森公司发出、有鹏森公司盖章,但签证单未经鹏森公司签字确认,且上述工程涉及隐蔽工程,无法进行现场核实,无法证实英龙公司的实际施工事实,英龙公司应当负担未能充分举证的不利后果,对上述造价,本院不予认定。 (3)对投标报价异常高项目单价的调整造价:依据补充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第12.2条对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刚性阻燃管等进行价格调差,造价为-117253.06元。 (4)材料调差造价:按英龙公司主张的开工日期计算,土建材料、电缆安装材料价格调差为-3454846.29元。 综上,本院核算本案工程总造价为79236201.78元(77869218.36元+4939082.77元-117253.06元-3454846.29元)。 二是鹏森公司已付工程款的认定。 鉴于双方确认鹏森公司向英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3208257.39元、代缴水费172300.55元、污水处理费55310.37元、垃圾处理费12498.38元、电费866702.14元,本院予以认定。至于全球眼监控费用64619.36元,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有关“施工期间视频监控租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英龙公司负担。综上,本院核算鹏森公司已付款金额为84379688.19元(83208257.39元+1171430.80元)。 由此,英龙公司应向鹏森公司返还超付款项5143486.41元(84379688.19元-79236201.78元),并支付相应期间的利息,斟酌本案案情,本院酌定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二笔以本金3143486.4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对于鹏森公司诉求,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英龙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5143486.4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二笔以本金3143486.4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付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60427元,保全费5000元,鹏森公司已预交,应由鹏森公司负担126775元,英龙公司负担38652元;英龙公司应负担的部分,本院退回鹏森公司,英龙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依法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受理费918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英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冼 晓 莉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欧阳晓雯
书 记 员 陈 丽 君 书 记 员 黄 晓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