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22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3001、3002、3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2121X。
法定代表人吴创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4100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0567.1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3208.8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剩余执行款共计242743.58元被执行人已一并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04民初4100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4民初4100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