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605财保11号
申请人:刘淑敏,女,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粮贸大厦后侧教委10号楼裙房301室。
法定代表人:薄立民,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35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额为135万元,保单号为10816033901598572867号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35万元;冻结期间十二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孝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