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6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代理服务费5316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律规定如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通过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和传统线下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一辆,已查封车籍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暂无法实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的调查、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中海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      桂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