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民申2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侯昱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敏,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城北方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北方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8民终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