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6809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许倩,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202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许倩,系原告***母亲。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肇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玲,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锋,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倩、***与被告***、**、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许倩、***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倩、***负担。
审 判 员 葛蓓菁
法官助理 陶庭谱
书 记 员 陶庭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