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7688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井胜,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泉,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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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东锋
书记员  杨燮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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