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6576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井胜,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被告: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泉,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周天娇






书 记 员


林 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