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028执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盛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府城镇龙昆南路金桃园别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镇莲沼街01组10幢0**3号。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盛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琼9028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建安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盛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83829.33元。由于被执行人**建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海南瑞盛泰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建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建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建安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辽E69XXX、辽EA3XXX等5辆车辆,其中车牌号为辽EA3XXX由于涉刑事案件已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查封,本院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其余车辆均已超过报废年限,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国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