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028执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镇莲沼街01组10幢O**3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万安红草坡金源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9028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94429.0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之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登记注册的车牌号为琼D1B323(东风牌)汽车一辆,该车辆系轮候查封,目前暂无法进行处置。
另,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下车牌号为辽E6XX(五菱牌)、辽E3XXX(海虹牌)、辽E32XX(***牌)等3辆汽车,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目前无法进行处置。另查明,车牌号为辽E34XX(思威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登记的车辆信息与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车牌号不符,无法进行查封;还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另一辆车牌号为辽EAXX(***)汽车一辆,因该车登记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亦无法进行查封。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股票、土地房产信息、民政、税务、车辆信息、工商股权、保险理财、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因此,本院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满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 国 良
审 判 员 程 国 干
审 判 员 黄 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翠 瑶
书 记 员 彭 昌 豪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