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1844号
上诉人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宏德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准许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上诉人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伟
审判员 傅芝兰
审判员 张百元
书记员 张青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