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靠山众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2014号
原告:**靠山众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市新洲区仓埠街靠山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584050079。
法定代表人:何传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辉,湖北正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市汉阳区人,住**市汉阳区,
被告:朱元生,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市新洲区邾城街南浦里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971709763。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靠山众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元生、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靠山众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靠山众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靠山众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50元,由原告**靠山众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安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