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民初6471号
申请人:湖北同展沥青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沥青砼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雄文,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
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人沥青砼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元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沥青砼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元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开元公司的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沥青砼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元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开元公司的相应价值的不动产。
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申请人沥青砼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