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浦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971709763。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担保人姜XX、樊XX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蝙蝠街X号附X附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XXXXX号、鄂(2018)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XXXXX号】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姜XX、樊XX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蝙蝠街X号附X附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XXXX号、鄂(2018)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涂素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叶沙
书记员叶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