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庆与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7-2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5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吕江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