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1723号
原告: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郸市陵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郭继良,负责人。
被告: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刚,负责人。
原告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春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