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民初305号
原告: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0651C。
法定代表人:张庆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东亮,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后牛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740183789Y。
法定代表人:刘英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3月12日,原告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韦
人民陪审员 张曦月
人民陪审员 吴雪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