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08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永洋大街铁西东头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158552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429民初3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已经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本院线下传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理财型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权益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抵押,本案已经轮候查封,暂时不能处置。 3、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村干部调查,被执行人公司早已停产、关闭,被执行人公司化工设备已经拆除,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收入等情况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被执行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在执行立案后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5600元未能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